發布時間:2024-06-11 20:04:25
內發改費字〔2018〕1662號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18〕23號)有關要求,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關規定,自治區范圍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的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收費標準降低37%,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二、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支出通過批準的預算安排使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法定檢驗檢測收費前應按照隸屬關系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公示手續,并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上述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項目之外,承擔與特種設備有關的自愿委托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自愿委托技術服務收費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票據,收入的使用辦法按照自治區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取消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維修保養資格審查費;機電類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及試驗審查費;機電類特種設備產品生產制造監督檢驗費、梁式、隨車、旋臂起重機、啟閉機、輕小型起重設備、鍋爐爐膛檢修平臺、升降作業平臺、擦窗機、高空作業車、汽車舉升機、電梯加速度及舒適性測試、電梯限速器測試、導軌垂直度、液壓系統參數測試、鋼絲繩無損探傷檢測檢驗費;鍋爐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資格鑒定評審費;特種設備許可證證件工本費;檢驗合格標志(證)工本費。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收費的監督管理,對擅自縮短檢驗周期、增加檢驗頻次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違規行為,應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2〕2996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委托檢驗檢測項目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復函》(內發改費函〔2015〕38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自治區游樂設施檢驗正式收費標準的確認函》(內發改費字〔2005〕886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
一、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
(一)電梯定期檢驗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
一、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 (一)電梯定期檢驗
注:1.電梯6層以上每增加1層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超出15層時每增加1層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5%;雜物電梯5層以上每增加1層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每增加一個貫通門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樓層間距大于4米時,每增加4米(不足4米按4米計算)按增加1層計算;
3.貨梯超過2噸時,每增加1噸(不足1噸按1噸計算)加收10%; 4.微機控制的電梯加收10%;集選、并聯控制的電梯加收30%;梯群控制的電梯加收40%; 5.特種電梯(船舶、防爆、消防、液壓、汽車用電梯等)按相應檢驗收費的2倍收取; 6.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1次。 (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 1.橋、門、門座式起重機定期檢驗
注:1.起重機噸位每增加5噸(不足5噸按5噸計算)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幅度、跨度大于10.5米時,每增加3米(不足 3米按3米計算)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起升高度大于4米,每增加2米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不足2米按2米計算; 2.架橋機按橋門定期的2倍收取; 3.帶有電梯升降結構的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20%; 4.凡有副鉤、抓斗、電磁吸盤、夾鉗、雙小車、雙司機室等起重機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30%; 5.防爆型、冶金型(包括吊運融熔金屬、熾熱金屬、熾熱非金屬的起重機)、絕緣型、非標起重機按相應檢驗收費的2倍收取; 6.橋式起重機、門式起機、門座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周期每2年1次,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2.塔式起重機定期檢驗
注:1.工作幅度大于20米時,每增加10米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不足10米按10米計算); 2.起重力矩大于40噸·米的,每增加20噸·米,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 3.當高度超過10米時,每增加2.5米(不足2.5米按2.5米計算)或一個標準節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 4.自升式塔機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50%,行走式塔機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30%,帶有電梯升降機的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20%; 5.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1次。 3.其它類型起重機定期檢驗
注:1.帶有副桿、副鉤、雙卷筒的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20%; 2.纜索式起重機纜索長度大于100米時,每增加30米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20%,不足30米按30米計算;行走式的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30%;每增加一個小車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 3.流動式起重機噸位大于20噸時每增加5噸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不足5噸按5噸計算;幅度大于20米時,每增加10米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不足10米按10米計算; 4.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周期為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5.流動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1次。 4.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
注:1.當高度超過10米時,每增加2.5米(不足2.5米按2.5米計算)或一個標準節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10%; 2.雙吊籠升降機、混合型施工升降機按施工升降機收費標準加收30%; 3.每臺(組)機械式停車設備大于15車位時每增加一個車位,增加80 元; 4.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1次,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1次。 (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期(首檢)檢驗
注:1.改裝車按上述收費標準加收50%; 2.防爆車輛按相應檢驗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 |